A公司与B集团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案
发布日期:2015-1-6   阅读次数:1406


【案件名称】A公司与B集团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案


【审理法院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 


【当事人】 

申请再审人(一审被告、二审上诉人):江苏A食品机械有限公司。

被申请人(一审原告、二审上诉人):江苏B集团有限公司


【案号】(2012)民提字第61号


【案情简介】 

A公司不服一、二审判决,申请再审称:1、二审法院认定A公司使用某图形的行为是商标性使用行为,并认定迈安德公司构成商标侵权是错误的。2、迈安德公司是牧羊公司的成员企业,有权使用集团标识,以彰显其成员企业的身份。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第一项、第三项,驳回牧羊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
B公司答辩称:1、A公司使用B公司集团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。2、《“B”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》与《上岛协议》的内容互相矛盾,系事后伪造。综上,A公司对B公司商标的使用不具有正当性,请求驳回A公司的再审申请。


【裁判文书要点】

A公司是否侵犯B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。而分析A公司是否构成侵犯B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,则需从《“B”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》是否有效,A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B公司的集团标识是否具有正当性方面予以分析认定。《“B”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》约定的内容,违反《上岛协议》有关董事设立公司使用B商标时所需要的条件,A公司仅依据该商标许可使用合同,不能取得涉案商标的使用权。A公司作为B公司的成员企业,为彰显其B公司成员企业的身份,在经营活动中使用B公司的集团标识符合常理,且无不正当性。


*裁判文书


(责任编辑:孙思齐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