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正当竞争
发布日期:2014-3-25   阅读次数:1619

  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 第五条,“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,损害竞争对手:

  (一)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;

  (二)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、包装、装潢,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、包装、装潢,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,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;

  (三)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,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;

  (四)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、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,伪造产地,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。“

  企业采用上述几种方式,从事市场交易,损害竞争对手的,属于不正当竞争。但是,由于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规定的比较模糊,尤其是“知名商品”、“混淆”、“误认”等,企业一般无法把握其中的界限,这些需要专业的服务机构,为企业提供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专业支持。